

税收是企业经营中不可协商的一部分,但在越南,外国承包商税并不会仅因公司在越南设立而自动产生。在实践中,外国承包商税(FCT)通常在外国组织或个人根据与越南主体签订的合同取得来源于越南的收入,或越南主体支付的款项落入FCT适用范围时才会涉及。
越南已建立较为明确的外国承包商税法律框架。其核心实体性规定仍载于《第103/2014/TT-BTC号通知》,而申报程序及现行表格则依据较新的税收管理体系执行,包括《第126/2020/NĐ-CP号法令》及《第80/2021/TT-BTC号通知》。
什么是越南的外国承包商税?
越南的外国承包商税适用于在越南设有或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以及无论是否为越南税收居民的外国个人,只要其根据与越南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在越南开展经营活动或取得来源于越南的收入,即可能适用该税种。因此,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金融服务合同”,亦不限于已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
从实务角度看,外国承包商税(FCT)通常适用于与跨境支付相关的多种交易,包括:服务、附带服务的货物交易、特定贸易及分销安排、境内出口结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建设与安装合同、运输、保险、机械及设备租赁,以及《第103/2014/TT-BTC号通知》所规定的其他来源于越南的收入类型。
外国承包商税(FCT)适用于某些向外国公司支付的金融性交易或款项,例如:
- 租赁费用
- 保险
- 运输
- 在越南境内供应的货物、证券转让或在越南提供的相关服务
- 利息
- 提供或不提供材料、机械或设备的建设及安装活动
- 特许权使用费
- 服务费用
外国承包商税(FCT)仍然是越南法律项下的一项强制性税务义务,主要依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实施。然而,原文表述存在范围过窄且部分不准确之处:即使外国承包商未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只要取得来源于越南的收入,仍可能适用FCT;此外,其适用范围亦涵盖部分跨境货物交易及分销安排。
本文将在后续部分进一步探讨外国承包商税适用的具体交易类型。在此之前,我们先对该税种的性质进行分析。
在越南缴纳外国承包商税时涉及哪些税种?
外国承包商税并非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一种征收机制,用于对外国承包商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进行代扣代缴。在大多数涉及外国组织的企业对企业(B2B)交易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税项:
- 增值税(VAT)
- 所得税
当外国承包商为个人而非组织时,则适用个人所得税(PIT)而非企业所得税(CIT)。因此,更准确的表述应为:外国承包商税通常由增值税(VAT)加上企业所得税(CIT)或个人所得税(PIT)构成,具体取决于外国承包商的主体性质。
增值税适用于外国承包商提供并在越南用于生产、销售或消费的服务以及附带服务的货物,但需遵循《第103/2014/TT-BTC号通知》规定的相关免税情形。
企业所得税则适用于来源于越南的相关收入,包括货物、服务、权利转让、贷款利息、证券转让、被视为应税收入的赔偿款以及该通知所列明的其他应税收入。
因此,熟悉越南税收法律体系对于企业开展相关业务至关重要。
越南外国企业应税交易的示例有哪些?
根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常见的推定外国承包商税(FCT)税率一般概括如下:
序号 | 项目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增值税税率(%) |
1 | 贸易:商品、原材料、物资、机械及设备的分销或供应;附带服务的商品分销;以及根据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安排的特定货物供应模式 | 1 | 纯贸易通常免征,但在商品附带服务或合同结构不同的情况下,相关服务部分仍可能适用增值税 |
2 | 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保险、钻井平台租赁 | 5 | 5 |
| –餐饮、酒店、赌场管理服务 | 10 | 5 |
| –衍生金融服务 | 2 | 免征 |
3 | 不含材料、机械或设备供应的建设及安装服务
| 2 | 5 |
4 | 包含材料、机械或设备供应的建设及安装服务 | 2 | 3 |
5 | 运输服务包括海运及空运 | 2 | 3(1) |
6 | 证券转让、存单转让、向境外分出再保险及再保险佣金 | 0.1 | 免征 |
7 | 贷款利息 | 5 | 免征 |
8 | 特许权使用费 | 10 | 免征 (2) |
9 | 其他经营活动 | 2 | 2 |
备注:
(1)国际运输业务免征增值税。
(2)软件许可、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转让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型的特许权使用费通常需缴纳增值税。
上述税率总结仅具有参考性,企业不应将其视为替代合同审查的依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明确规定,如合同包含多项业务活动,应分别适用各项可分拆业务对应的税率;如相关价值无法拆分,则可能对整个合同金额适用最高相关税率,或适用建设工程与设备供应的综合计税规则。
税务义务何时产生,以及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 纳税义务通常在向外国承包商支付来源于越南的款项且该等款项属于外国承包商税(FCT)适用范围时产生。将税务登记期限一概认定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第10日并不准确。根据现行税务机关(GDT)的行政管理规定,在直接申报方法下,通常按每笔向外国承包商支付的款项分别进行申报,且每次申报的截止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不迟于第10日。如越南一方在同一月份内向外国承包商进行多次付款,则可选择按月申报,申报截止期限为次月第20日。
- 税务机关另行设有针对代外国承包商代扣代缴税款的组织或个人的“代扣代缴税号”登记程序。因此,是否进行税号登记,应结合所适用的申报方法及付款结构进行判断,而不应仅以合同签署时间作为依据。
- 此外,根据所采用的申报路径不同,在合同终止时可能需要进行税务结算。税务机关(GDT)的行政程序已明确规定,在承包合同终止时,无论是直接申报方法还是部分直接申报情形,均可能需要进行税务结算。
如何在越南申报外国承包商税
在进行纳税申报前,应首先确定适用的外国承包商税(FCT)申报方法。《第103/2014/TT-BTC号通知》规定了三种方法:
- 扣除法
- 混合方法
- 直接方法
本文原列明的适用条件存在不准确之处。仅在外国承包商或外国分包商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适用扣除法或申报法:
-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或为越南税务居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越南开展经营活动累计达到或超过183日;
- 采用越南会计制度,已完成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越南一方通常应按照直接申报方法代外国承包商代扣代缴税款。在外国承包商满足前两项条件,并按照适用于增值税抵扣发票的会计规定执行的情况下,可适用混合方法,其中企业所得税仍按推定税率方式缴纳。
根据现行税务管理表格规定,税务机关(GDT)适用如下表格:
- 表格01/NTNN:适用于外国承包商按照直接申报方法计算增值税,并按收入比例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 表格02/NTNN:适用于直接申报方法下合同终止时的税务结算;
- 表格03/NTNN:适用于外国承包商按抵扣发票方法申报增值税,并按收入比例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纳税申报可直接提交至税务机关、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或在符合电子交易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税务机关电子门户系统进行提交。
在实践中,谁负责申报和缴纳外国承包商税(FCT)?
在许多较早的FCT相关文章中,常被忽略的一个关键实务问题是:申报及缴纳主体取决于所适用的计税方法。根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在越南购买服务、支付来源于越南的收入,或属于该通知适用范围的越南主体,可能需要在向外国承包商或外国分包商付款前代扣增值税(VAT)及企业所得税(CIT)。换言之,在直接方法下,越南一方通常承担合规把关的角色。相反,如外国承包商符合申报法或混合方法的适用条件,则其可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及申报,而无需完全依赖越南客户代扣代缴。上述差异将直接影响税务登记方式、申报表格选择、内部审批流程,以及合同中关于税负转嫁条款及税务责任的商业安排。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境外合同当然构成在越南的纳税义务。《第103/2014/TT-BTC号通知》排除了部分纯粹货物买卖情形,即卖方责任止于境外或越南边境口岸,且在越南境内除保修服务外不提供其他附随服务的交易。同时,该通知亦排除在越南境外提供并在境外使用的服务。另一方面,该通知亦明确举例说明,某些数字化或远程服务(如在线广告、在线营销及在线培训),如其在越南被使用或消费,仍可能落入FCT的适用范围。因此,企业不应仅依据“离岸服务”或“境外供应商”等标签进行判断。正确的法律分析应重点考察交付条款、服务实际履行地点、服务消费地点、货物与服务是否捆绑,以及外国主体是否在越南保留所有权、定价权或分销责任等关键因素。
实务申报及税收协定减免核查要点
在一般FCT相关文章中,另一项常被忽略的合规重点是:日常申报、合同终止结算以及税收协定减免之间的衔接关系。根据税务机关(GDT)现行行政管理程序,直接申报方法下的外国承包商税通常按每笔向外国承包商支付的款项分别申报,且申报截止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不迟于第10日。如在同一月份内存在多次付款,可选择按月申报,月度申报截止期限为次月第20日。现行程序亦明确,在直接申报方法下,合同终止时需进行税务结算,并适用《第80/2021/TT-BTC号通知》规定的相应申报表格。因此,企业应围绕实际付款时间建立内部税务时间表,而非仅以合同签署时间为依据。
税收协定减免亦应在付款发生前即进行评估,而不应在付款完成后才予以考虑。《第103/2014/TT-BTC号通知》规定,如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常设机构或税收居民的定义与国内法存在差异,则可优先适用协定。同时,税务机关针对外国承包商申请协定项下的免税或减税设有专门程序,这意味着协定减免并非自动适用,而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完整申请资料。从实务角度出发,企业应在合同签署前重点审查以下事项:是否包含税负转嫁条款、价格是否已包含增值税(VAT)或企业所得税(CIT)、货物与服务的价款是否分别列示、分包商是否已完整列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是否足以支持免税或协定适用主张。上述因素将直接影响计税基础,因为《第103/2014/TT-BTC号通知》亦规定,部分代外国承包商支付的费用可被视为应税收入的一部分。
为什么越南设有外国承包商税?
越南的外国承包商税制度,本质上是一种针对外国承包商取得来源于越南的收入所适用的来源地预提与征收机制。由于相关规则高度依赖合同条款、交付结构以及货物和服务的实际履行或消费地点,外国承包商交易通常需要逐份合同进行具体分析,而无法采用“一刀切”的统一判断。
因此,外国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多个应税对象,企业有必要针对每一份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细致审查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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