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税收制度

韩国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经济开发计划所需的财政政策提供支持、税收制度划分为国税和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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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

国税是为了中央政府的运营而向国民征收的税、由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国税厅(税务局)和关税厅(海关)课赋、征收

国税大致分为国内税和关税目的税、国内税由直接税和间接税组成。向承担税收的人直接征收的税是直接税、向纳税人以外的人转嫁的税收是间接税。直接税包括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赠与税等、间接税包括增值税、个别消费税、酒税、证券交易税等。

法人税

法人税以法人获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是指法人承担纳税义务的税。

国内法人对于在海内外发生的全部所得负有法人税纳税义务、外国法人仅对在韩国发生的所得负有法人税纳税义务。

每事业年度归属于法人的所得征收“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转让位于特定地区的土地和建筑物、住宅和附属土地、或转让非事业用土地时、追加征收“针对土地等转让所得追加征收的法人税”、韩国国内法人解散时、征收“针对清算所得征收的法人税”。

征税标准 税率
2亿韩元以下 10%

2亿韩元以上

200亿韩元以下

2,000万韩元 + 2亿韩元超出金额×20%
200亿韩元以上 39.8亿韩元 + 200亿韩元超出金额×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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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所得

退休(职)所得是指在相应年度发生的下表列举的所得。针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生的退休(职)所得、将(㉠X60%+㉡X40%)金额视为算定税额、根据退休(职)时间、适用率不同、因此请务必确认各年度适用率。

转让所得

转让所得是指个人在相应年度因转让一定的财产而获得的所得。税法中的转让是指不论财产是否登记或注册、通过出售、交换、针对法人的实物出资等导致该资产事实上的有偿转移。土地和建筑物、房地产相关权利、其他资产、普通股票(股票上市法人等小股东股票的场内转让除外)属于转让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其中、针对因1户1住宅(高价住宅除外)等的转让而发生的所得、因破产宣告引起的处置而发生的所得、因农地的交换和分合而发生的所得不征收转让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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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在商品(财物)的交易和服务(劳务)的提供过程中针对附加价值(利润)征收的税。韩国采取针对各交易阶段创造的附加价值征税的多阶段征税方式、适用10%的税率。经营者缴纳的增值税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计算。

增值税以6个月为征税期间进行申报、缴纳、在各征税期间又以3个月为单位设置预申报期。

征税期间 征税对象及期间 申报期限 申报对象
第1次 1.1.~6.30. 预申报 1.1.~3.31. 4.1.~4.25 法人
正式申报 1.1.~6.30. 7.1.~7.25

法人 及

个体工商户

第2次 7.1.~12.31 预申报 7.1.~9.30. 10.1.~10.25 法人
正式申报 7.1.~12.31. 第二年1.1.~1.25.

法人 及

个体工商户

 

征税期间 征税对象及期间 申报期限 申报对象
第1次 1.1.~6.30. 预申报 1.1.~3.31. 4.1.~4.25 法人
正式申报 1.1.~6.30. 7.1.~7.25

法人 及

个体工商户

第2次 7.1.~12.31 预申报 7.1.~9.30. 10.1.~10.25 法人
正式申报 7.1.~12.31. 下一年1.1.~1.25.

法人 及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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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关税(Customs Duty)是针对进口物品征收的税。关税的征税标准为进口物品的价格或数量(《关税法》第15条》、关税税率遵循《关税法》附表关税税率表上的各物品税率(《关税法》第49条)。

地方税

虽然地方税征收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自发地确保、筹集向地区居民提供行政服务所需经费、但它还具备所谓收入分配的社会政策性功能和推动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性功能、还具备所谓国土均衡发展的地区政策性功能。根据征税对象、地方税可以划分为财产征税、所得征税、消费征税。财产征税包括财产税、综合土地税、汽车税、购置税、登记许可税等、所得征税包括地方所得税等。消费征税包括登记许可税、休闲竞技活动税、香烟消费税、地区资源设施税、地方消费税、地方教育税等。

购置税

购置税是向取得一定资产的取得者征收的税、购置税的其宗旨是使在房地产、车辆等的所有权转移的流通过程中呈现出纳税能力(可以纳税的能力)的取得者承担税金。

登记许可税

登记许可税是将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或消灭相关内容登记或注册于公簿时(因取得而实现的登记或注册归类为购置税、统合后除外)和各种法令规定的执照、许可、认可、注册、指定、检查、审阅、审查等特定营业设备或行为获得行政机构的许可时征收的税。

居民税

居民税分为均等部分、财产部分和雇员部分。均等部分是针对在地方自治团体的管辖区域内设置住所的个人、或在地方自治团体开设公司的个人、法人等均等征收的税;财产部分是以公司建筑总面积为征税标准征收的税;雇员部分是以雇员的工资总额为征税标准征收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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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是根据所得征收的地方税、分为针对综合所得、退休(职)所得、转让所得征收 的个人地方所得税和针对法人的各会计年度所得、土地等的转让所得、清算所得征收的法人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可以由地方自治团体长官根据条例规定、在标准税率的50%范围内上下调整税率。针对税额不满2,000韩元的小额所得不征收地方所得税。

财产税

财产税是针对土地、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的所有、向该所有人征收的市/郡税(或区税)、针对土地的征税对象划分为综合合计征税对象、分为单独合计征税对象和分离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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