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司种类
设立韩国公司的条件
分类 | 进入形式 | 适用法律 | 备注 |
---|---|---|---|
1 | 外国人投资国内法人 | 《外商投资促进法》 | 属于外商直接投资 |
2 | 分公司 | 《外汇交易法》 | 属于外国法人的韩国分公司 |
3 | 联络办事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韩国分公司详情比较
分类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企业的韩国分公司 |
---|---|---|
准据法 | 《外商投资促进法》 | 《外汇交易法》 |
法人性质 | 韩国法人 | 外国法人 |
企业形态 | 法人和个体企业 | 分公司和联络办事处 |
是否为同一个体 | 外籍 投资商与外商投资企业为不同的个体(会计、结算独立) |
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同一个体 (会计、结算统一) |
申报受理、批准机构 | KOTRA(Invest KOREA)或外汇银行 |
外汇银行分行(申报), 企划财政部(证券、保险业务等) |
投资金额 | 每项投资最少1亿韩元、无上限 | 无投资金额要求 |
纳税义务 |
针对国 内外整个 收入负有纳税义务 法人税率: 2亿韩元以下为 10% 2亿韩元以上200亿 韩元以下为 20% 超过200亿韩元为 22% |
针对来自韩国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 法人税率:与左栏相同 / 部分国家增加缴纳分公司税 |
法院注册 |
法人 : 需要进行法院注册 个体企业:无需进行法院注册 |
分公司: 需要进行法院注册 联络办事处:不需要进行法院注册 |
外投法人公司
在韩国,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外国投资者就享受与韩国人相同的待遇。但是特定行业限制/禁止外国人投资。
外投法人公司设立方案
外商(个人或法人)通过在韩国设立“法人公司”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时、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 和韩国《商法》的规定。为了让外投法人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外商需投资1亿韩元以上以及具有当地法人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10%以上。外商个人投资1亿韩元以上、以“法人企业”形式经营事业时、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但被投资的 法人属于“个体工商户”时、无法取得 D-8企业投资签证;投资3亿韩 元以上时可已申请 D-9贸易经营签证)
即使企业的股份或资本不足10%,只要证明下列事项,就可以视为外商直接投资。
- 许可管理层的派遣或选出的合同
- 至少1年原材料采购或移交商品的合同
- 合作研发项目或技术引进或提供的合同
外投公司的海外总部或资本子公司提供的长期贷款,如果贷款期限超过5年,就视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
注册前决定事项
- 韩国办公室地址 (租赁合同)
- 与其他公司已登记使用的商号没有明确区分的商号不能在同一行业进行登记。
- 总缴纳资本金(初期投资) – 确定时USD 100,000
在韩国兑换10万美元时,韩币可能达到1亿韩元以上。 那么外国投资者将如何处理剩下的部分?
- 可返回到投资公司(从出处)
- 可以转让给子公司,但不能最初资本(在会计上被视为一种捐赠)
- 剩余金额也可能成为初期资本 (e.g. 112,250,000韩元)
- 企业目标说明 (简单地)
- 代表董事(董事长), 负责人, 企业审计员
所需文件
对于新任命的(外国国民)董事会成员。
代表董事
- 公证的“居住证明”(或政府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有他/她的个人地址——需要英文翻译)
- 这必须在他/她的祖国进行公证。
- 公证的《公司印章报告书》
- 公证的“公司就职典礼书面验收”
- 护照复印件
董事/审计员
- 公证的“公司就职典礼书面验收”
- 护照复印件
文件作为结果
- 公司注册副本
- 公司印章证明
- 商业登记证
- 外商投资通知原件
- 外商投资企业证书
韩国分公司
一家分公司在韩国开展销售活动以产生利润。
国内分支机构类型
国内分支机构有两种类型:分支机构和联络处。
分公司在韩国开展销售活动以产生利润,而联络处不开展销售活动以创造利润,而是执行非销售职能,如业务联系、市场调查和研发。
联络处可以执行质量控制、市场调查、广告和其他附带和支持作用。
但是,他们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因为他们不能直接销售产品,也不能代表总部进行库存销售。
注册前需提供资料及文件
- 韩国办公地址(租赁合同)
- 总部公司目标声明/董事、股东护照复印件和地址证明
- 分支机构代表信息 – 姓名/护照复印件和地址证明
- 分行成立日期
所需文件
从总公司
- 公司注册证书(政府/政府机构颁发的公司注册证书)
-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等)
- 护照复印件(总部总裁/首席执行官)
- 韩国分公司代表任命证明文件
- 董事会会议纪要*
*决定在韩国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决议; “哪里”和“什么时候”) - 身份证复印件(总公司总裁/CEO)
- 授权书*
以上所有文件应经过公证和加注(如适用)
来自分行经理
- 书面接受任命
- 授权书
- 护照复印件(扫描件)
- 分公司代表印鉴报告
- 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显示在他/她的祖国的地址)以上文件应经过公证和加注*
文件作为结果
- 分行登记册正本
- 分公司印章证明书原件
- 商业登记证(由区税务局发出)
- 分公司设立通知书 正本
韩国联络处
联络处不进行销售活动以创造利润,而是执行非销售职能,如业务联系、市场调查、研发等。联络处可以进行质量控制、市场调查、广告以及其他附带和支持 角色。 但是,它们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因为它们不能直接销售产品,也不能代表总部进行库存销售。
国内联络处的设立受韩国外汇交易法(FETA)的监管。
根据《商法》,外国公司在韩国开展业务需要设立和注册营业所。
注册前需提供资料及文件
- 韩国办公地址(租赁合同)
- 总部公司目标声明/董事、股东护照复印件和地址证明
- 分支机构代表信息 – 姓名/护照复印件和地址证明
- 分行成立日期
所需文件
从总公司
- 公司注册证书(政府/政府机构颁发的公司注册证书)
-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等)
- 护照复印件(总部总裁/首席执行官)
- 韩国分公司代表任命证明文件
- 董事会会议纪要*
- *决定在韩国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决议; “哪里”和“什么时候”)
- 身份证复印件(总公司总裁/CEO)
- 授权书*
以上所有文件应经过公证和加注(如适用)
来自联络处经理
- 书面接受任命
- 授权书
- 护照复印件(扫描件)
- 分公司代表印鉴报告
- 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显示在他/她的祖国的地址)
以上文件应经过公证和加注*
文件作为结果
- 分行登记册正本
- 分公司印章证明书原件
- 商业登记证(由区税务局发出)
- 分公司设立通知书 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