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制度
香港稅務制度
投資者有多個誘因來香港營商,而其中之一就是香港稅務制度 – 具吸引力的企業和個人所得稅率、免徵資本增值稅、一級稅制和眾多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安排。
香港是以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向來源於香港收入徵稅。
香港徵收三項直接稅,即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
香港利得税
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來源於香港的利潤都要繳納利得稅。
- 香港奉行地域來源原則徵稅。換句話說,香港只會徵收來源於香港的營業利潤、受雇收入和物業租金收入。雖然收入來源地原則看似簡單,但在實際操作是複雜的,並無單一準則適用於所有情況。收入或利潤是否來源於香港是由收入、利潤及相關交易的性質來決定。
- 香港實行一級稅制,即當公司繳納利得稅後,其股東收取公司股息是免稅的。
- 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同時,不可扣除資本性虧損及支出。
- 香港不徵收增值稅或銷售稅。
- 香港已跟超過30個國家簽定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安排。
- 香港公司不需要向股息分派及利息支出扣繳預提所得稅。只有特定項目,如特許權使用費及向非香港居民的表演者或運動員於香港演出支付之費用,才需扣繳預提所得稅。
- 因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的知識產權財產而支付給非香港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或作為付款人的費用扣除之特許權使用費,須在香港納稅。
- 應納稅收入金額是特許權使用費總金額之30%,即實際稅率是4.95% (非有限公司為4.5%)。如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非香港居民是關聯人士及知識產權財產持有人是在香港經營業務,應納稅收入金額是特許權使用費全額,即實際稅率是4.95%(非有限公司為4.5%)。
- 特許權使用費的付款人必須扣繳適當的預提所得稅。
利得稅稅率
收入 | 稅率 |
---|---|
有限公司應納稅利潤稅率 | 16.5% (註) |
非有限公司應納稅利潤稅率 | 15% (註) |
資本性利潤稅率 | 0% |
分派給股東股息稅率 | 0% |
非來源於香港收入稅率 | 0% |
註:
從2018/19課稅年度開始,有限公司及非有限公司(主要是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將分別降至8.25%(現行稅率的一半)及7.5%(標準稅率的一半)。此稅率只適用於其中一間有關聯實體(即控制另一實體或兩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
提交利得稅報稅表
一般來說,新成立有限公司會於成立日起的18個月後,收到首份利得稅報稅表。申報期限是報稅表發出日起的3個月內。
利得稅報稅表申報期限如下。
會計年度結算日 | 申報期限 |
---|---|
4月1日至11月30日間(“N類”) | 翌年5月2日 |
12月1日至12月31日間(“D類”) | 翌年8月15日 |
1月1日至3月31日間(“M類”) | 同年11月15日 |
利得稅申報需提交文件如下:
- 利得稅計算表及相關附表
- 審計報告
- 利得稅報稅表
詳情請參考利得稅報稅表-法團 及 附註及說明 – BIR51 表格。
香港薪俸稅
任何人士因來自香港的受雇收入須繳納薪俸稅。
雇員在稅務年度不在香港工作,而在香港逗留少於60天,便無需繳納薪俸稅。
薪俸稅稅率
薪俸稅以下列較低者為準:
(i)應納稅收入減去允許之扣除及慈善捐款後的15%
(ii)應納稅收入減去允許之扣除、慈善捐款及個人免稅額後,按下列累進稅率計算之金額。
從 2018/19 稅務年度開始 | ||
---|---|---|
(i) 標準稅率 | 15% | |
(ii) 累進稅率 | 稅率 | HK$ |
首HK$50,000 | 2% | 1,000 |
次HK$50,000 | 6% | 3,000 |
次HK$50,000 | 10% | 5,000 |
次HK$50,000 | 14% | 7,000 |
累計首HK$200,000 | 16,000 | |
餘額 | 17% |
詳情請參考免稅額、扣除及稅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