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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 政府给予越南胡志明市的许多企业和个人免税待遇​

政府给予越南胡志明市的许多企业和个人免税待遇

政府颁布了第 11/202/ND-CP 号法令,对胡志明市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收入免税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政府决定,在胡志明市管辖范围内,初创企业、创新企业、科技组织、创新和创意中心以及支持初创和创新活动的中介组织(以下简称 “企业”)从创新初创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免税的企业必须符合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在创新创业活动的优先领域、标准、条件和内容方面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免税期为 5 年,从企业在胡志明市管辖范围内的创新创业活动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之时 起算,在关于胡志明市试点机制和特殊政策的第 98/2023/QH15 号决议有效期内。

如果第 98/2023/QH15 号决议失效,而免税期尚未结束,企业应继续享受免税,直至免税期结束。

如果企业目前在免税期内,或在不同条件下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则可选择免税。

在第 98/2023/QH15 号决议的有效期内,胡志明市管辖范围内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出资或参股转让产生收入的组织也将免征该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府法令规定:”个人从胡志明市管辖范围内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出资或参股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与第 98/2023/QH15 号决议同时生效。

根据政府法令,胡志明市管辖范围内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必须符合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在创新型初创企业活动的优先顺序、标准、条件和内容方面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本条款中提到的出资或参股转让收入是指在胡志明市管辖范围内转让创新创业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出资或参股(包括出售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转让股票、债券、基金证书和其他有价证券所获得的收入。

根据政府法令,如果个人作为整个企业的所有者,根据与房地产相关的出资转让进行所有权转让,则必须在房地产转让活动后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资、参股转让所得的确定以及向税务机关的申报程序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管理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