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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财务表现呈报的范式转变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财务表现呈报的范式转变

新会计准则概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财务报表的呈报及披露

香港会计师公会于 2024 年 7 月颁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 第 18 号「财务报表的呈列及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第 18 号「财务报表的呈列及披露」对应。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的呈列」。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引入的新规定将影响各行业实体在财务报表中报告和披露财务业绩的方式。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中未经修订的条文,已转移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及其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继续适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将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但实体可提早应用。实体必须追溯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的主要新规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引入三套主要新规定,以改善实体报告财务表现的方式,为投资者分析及比较实体提供更佳基础。

  1. 收益表

为了改善利润表的结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引入了三个新的分类类别:经营、投资和融资(这些类别的含义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类别不同)。它要求实体报告两个新定义的小计项目:经营利润和除融资及所得税前利润。

经营类别是默认类别,包括未被归入其他类别的所有收入和支出。这意味着经营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实体核心业务活动的收入和支出,无论其是波动性的还是经常性的。

投资类别包括独立于实体核心业务活动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对联营公司、合资企业和未合并子公司的投资。

归入投资类的收入和支出包括

– 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公司和合资企业利润份额

– 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公允价值损益

– 债务证券的利息收入和公允价值变动

– 股本投资的股息和公允价值变动

– 融资类别包括银行贷款、债券等与融资有关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和支出,以及租赁和养老金债务等其他负债的利息支出。

从事特定核心业务活动的实体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为从事特定核心业务活动的实体制定额外的分类规定,例如向客户提供融资的实体(如银行)或主要业务活动涉及投资资产的实体(如保险公司及房地产公司)。这些实体必须将其收入和支出归类为经营活动,而大多数其他实体则将其归类为投资或融资活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还为从事特定业务活动的实体在对某些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时提供了会计政策选择。

特定收入和支出的分类

汇兑差额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规定,实体须将汇兑差额与产生差额的项目在收益表中分类。例如,银行贷款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归类为融资。但是,如果按此方法对汇兑差额进行分类会产生过高的成本或工作量,则实体可将汇兑差额归入经营类别。

其他特定收入与支出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亦规定衍生工具的公平值收益/亏损及混合合约的收入及支出的分类。衍生工具公平值收益/亏损的分类取决于衍生工具是否用于管理已识别的风险,以及是否被指定为对冲工具。对于由主债务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组成的混合合同,收入和支出的分类取决于嵌入式衍生工具是否与主债务分离以及混合合同的性质。

对实体的影响

– 收入和支出的分类将根据实体的核心业务活动而有所不同。实体需要仔细评估其核心业务活动,并确定其是否从事特定的核心业务活动。

– 实体需要分析其损益表结构,并评估如何调整其现行报告方法。

– 持有大量衍生工具和外币计价项目的实体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和精力,以便将汇兑差额和衍生工具归入损益表的适当类别。

– 实体可能需要对其会计政策做出决定,例如对从事特定核心业务活动的实体的某些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

– 损益表结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实体当前的报告实践、内部流程和会计系统。

  1. 管理层界定的表现指标 (MPM)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将 MPM 定义为收入和支出的小计,但不包括其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或要求的收入和支出。这些指标用于财务报表以外的公众沟通,并传达管理层对实体整体财务表现某一特定方面的看法。主要指标的例子包括经调整溢利、经调整经营溢利、经调整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溢利(EBITDA)等。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要求实体在单独附注中披露以下有关其主要财务指标的信息:

  1. 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或其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所指定的最直接可比较的小计或总计的对账,包括披露每个项目的税务影响及非控股权益影响。
  2. 说明主要业绩指标如何传达管理层的观点及其计算方法。
  3. 对主要市场价值或其计算方法所作任何更改的说明。
  4. 一份声明,说明 MPM 反映了管理层对实体整体财务业绩某一特定方面的看法,不一定与其他实体的类似指标具有可比性。

 

对实体的影响

– 各实体将需要审查和调整其内部报告系统和流程,以确保符合汇总和分类要求。它们还需要收集相关信息,以满足五类具体业务开支的额外披露要求。

– 对于财务报表中标注为 “其他 ”的项目,如其他开支/收入、其他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实体需要使用信息更丰富的标签,或为这些项目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引入的其他变更

香港会计准则第 7 号(HKAS 7)“现金流量表 ”也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若干范围限制,以提高可比性。修订内容包括

  1. 规定实体须以经营溢利作为间接汇报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的起点。
  2. 取消将利息和股息现金流分类的会计政策选项。

此外,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的若干规定已移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7 号「金融工具: 披露 “和香港会计准则第 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这些规定包括

  1. 分类为权益的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2. 真实和公平反映的概念以及遵守相关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3. 持续经营。
  4. 权责发生制会计
  5. 披露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

为反映香港会计准则第 8 号的修订,其名称将改为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的实施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的实施将对不同行业的实体产生广泛影响。为应对这一变化,实体应及早开始为实施做准备。实体应仔细阅读新准则全文,并评估其对运营和报告的影响。如对实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有任何疑问,实体应联络专业执业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