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同样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这种新型网络交易涉及四方主体:网红、平台、广告主和观众。在平台上,网红授权使用其内容(如视频、图文等,下称“表演服务”)展示广告或提供付费服务,平台则从广告主或付费观众处获取收益(如广告收入或订阅费)。
当网红满足特定条件(如达到一定粉丝量或与平台签约)时,可获得部分收益分成,形成服务利润共享机制。
为明确此类新兴网络交易的营业税征收问题,依据《营业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专项征管规定。
关键要点如下:
一、境内网红登记营业税的标准
境内网红若在台湾设有固定营业场所、持有营业执照、雇佣人员协助销售,或其线上活动月销售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则必须登记营业税。
二、网红服务性质界定与课税原则
符合企业实体标准的网红所提供之表演服务,不属于执业者提供之专业服务或雇员提供之劳务。不同商业模式应分别课征营业税,例如平台收取广告主或付费观众之收入,以及网红从平台获得之分成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