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提醒: 客户和员工礼品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中秋节将至,不少企业主询问,为客户或员工购买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在申报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高雄市国税局解释说,根据《营业税法》第 19-1 条增值额和非增值额的规定,用于招待客户或员工福利的礼品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申报抵扣。此类支出被视为非业务促销费用或员工奖励,而非与应税业务运营直接相关的成本。
举例如下。
A 公司从 B 公司采购 100 个月饼礼盒,每个 1,050 新台币(采购总额 100,000 新台币,增值税 5,000 新台币),用于分发给客户和员工。如果 A 公司错误地将 5,000 新台币的进项税额申报为可抵扣税额,则违反了上述增值税规定,可能会被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此外,如果企业在股东大会期间向股东发放纪念品,而这些物品与核心业务无关,进项税同样不能抵扣。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48-1 条的规定,错误申报此类进项税的企业应立即主动提交修订申报表并结清所欠税款,以避免进一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