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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退还未使用进口货物时的增值税退款

退还未使用进口货物时的增值税退款

根据台湾海关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将未使用的进口货物退运后,可在 3 个月内申请退还营业税。

进口货物未使用即转运并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的,请提交 “G3 境外货物转口 “报关单,在统计方式一栏填写 “82”,并在报关单上申报 “原进口报关单号”。

海关提醒进口企业,在 “申请查验方式 “栏填写代码 “8”(申请单证审核),并在 “其他申报事项 “栏注明 货物未使用过,不再复进口,申请退还已缴营业税”

商品税、烟酒税或烟草卫生福利附加费也将在检验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