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得税报税表中披露佣金付款的规定
税务条例第16(1)条规定,为产生应课税利润而招致的支出和费用可在利得税中扣除。佣金、回扣和折扣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另一方面,纳税人必须披露某些资料,以确定佣金、回扣和折扣是否可以扣除。
披露规则
在申报利得税时,纳税人必须披露以下信息:
(a) 纳税人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不应显示扣除佣金、回佣及折扣后的收入,而应申报总收入,并在账目及计算税款时清楚区分支付佣金、回佣及折扣的情况;
(b) 每笔付款应披露以下信息:
(i) 收款人的全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号码;
(ii) 收款人与纳税人是否有任何关系;
(iii) 付款金额;
(iv) 所提供服务的细节;最好是
(v) 付款证据。
不披露的后果
如果纳税人不能或不愿披露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在计算税款时,以佣金、回扣和折扣方式支付的金额应不予计算。这种安排是作为对有关企业的妥协而接受的,但并不免除这些款项的收款人为纳税目的而退还款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