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明
为了根据全面双重征税协议/安排(DTA)申请税收优惠,以下人士可以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当局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书作为居民身份证明:
i) 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个人;
ii)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课税年为相关课税年度)内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iii)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法人团体;
iv)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法人团体;
v) 重新注册的公司。
除奥地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的表格外,非税务局签发的与DTA相关的表格将不予签字/盖章。
一般来说,每年每个DTA只会颁发一份居民身份证书。以下链接列出了已与香港签署DTA的司法管辖区。
https://www.ird.gov.hk/eng/tax/dta_inc.htm
签发居民身份证书并不能保证申请人能够成功申请相关DTA下的福利。最终,是否可以免除外国税收的决定将由条约伙伴做出。
请参阅以下链接了解申请表和提交申请的方式。
资源:
https://www.ird.gov.hk/eng/tax/dta_cor.htm
自2025年11月10日起,香港主管当局将向成功申请者颁发数字居民身份证书,而不是纸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