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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纳税人和雇主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和雇主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请纳税人注意在《税务条例》下的义务

  1. 任何应就任何课税年度缴税的人士,除非已被要求就该课税年度提交报税表,否则必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 4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2. 任何人如停止经营应课税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应课税的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拥有应课税的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及建筑物,或停止拥有应课个人入息课税的入息来源,必须在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3. 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开香港超过 1 个月,必须在离开前最少 1 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受雇工作、经营业务或从事专业时须经常离开香港的人士。
  4. 任何须缴付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供的数据

请雇主注意在《税务条例》下的义务

  1. 雇主必须在雇用开始日期后的 3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任何可能应课征薪俸税的新雇员的资料。
  2. 雇主如即将停止在香港雇用任何相当可能须课薪俸税的人士,必须在该名人士停止受雇前最少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3. 任何应课薪俸税的人士,如即将离开香港超过一个月,其雇主须在该名人士预期离开香港日期前不少于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4. 任何雇主如须就雇员的预计离职日期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则除非获得税务局局长的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日期起计的 1 个月内,不得向该雇员支付任何款项或金钱等值物。

 

要提供《税务条例》所要求的资料,您可向税务局提交 IR56E、IR56F 和 IR56G 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