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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房屋出租押金利息的计算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房屋出租押金利息的计算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台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收取物业租金押金的企业必须计算押金利息,并开具统一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含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必须在每月月末以 1 月 1 日的一年期邮政储蓄账户固定年利率计算押金利息。如果利息数额很小,企业可以选择按年计算。

例如,A 公司租用仓库并收取 180 万新台币的押金,利率为 1.6%,则每月利息为 2400 新台币。A 公司必须开具统一发票,销售额为新台币 2286 元,税额为新台币 114 元。或者,如果全年计算总额为新台币 28,800 元,1 月份的发票将显示销售额为新台币 27,429 元,税额为新台币 1,371 元。

该局劝告说,未遵守规定的企业可在调查前主动报告任何漏缴的税款,以避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