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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商业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和性质

商业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和性质

商业登记证适用于香港的每家企业。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12 条,有效的商业登记证须展示在经营业务的地址。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名称,而商业名称则用于识别已向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注册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比公司名称更短或更特别,则可帮助客户更容易识别企业。商业名称并非必须注册,也可以与公司名称不同。公司可为同一业务注册多个商业名称。每多注册一个商号,就会被视为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如果公司经营多项业务,则每项业务都应单独注册,并可使用自己的业务名称。

BRC 上显示的业务性质是对业务的常见描述。“CORP “代表业务尚未开始的公司。开业后,公司须在一个月内向税务局申报业务性质和开业日期。对业务性质的描述可以简短,但不应过于含糊。中文业务性质说明和性质的长度(包括标点符号、符号和空格)不得超过 30 个字符,英文业务性质说明和性质的长度不得超过 60 个字符。如果总长度超过 30 个字符,可平均分成两行,每行 30 个字符。

如商业登记中心的资料有任何更改或停业,商户须于更改或停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