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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关于公司秘书作为2001 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诉讼法(反洗钱法)下的报告机构的义务的指南 [第 3 期,共 4 期]

关于公司秘书作为2001 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诉讼法(反洗钱法)下的报告机构的义务的指南 [第 3 期,共 4 期]

在 SSM 制定的监管框架中,有专门针对公司内部秘书的简化和豁免规定。

 

豁免/简化

根据《指引》第 9.9 条,公司秘书受雇处理公司/公司集团的秘书职能的申请

  1. a) 受雇于公司处理公司/公司集团秘书职能的公司秘书,被视为负责监察 主任的职责。
  2. b) 第1 至 9.7 款不适用于此类公司秘书。但是,公司秘书至少应采用本政策文件作为其政策和程序。
  3. c) 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秘书仍须遵守 BNM 或 SSM 规定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合规计划要求。

 

基于风险的方法的应用

风险控制和缓解

公司秘书/秘书事务所必须

– 制定管理和降低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风险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 监督其执行情况;

– 针对 BNM 或 SSM 规定的较高风险采取强化措施;以及

– 进行独立的控制测试。

 

敬请期待即将发布的时事通讯,我们将与您分享更多有关公司秘书作为《反洗钱法》下的报告机构的义务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