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秘书作为2001 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诉讼法(反洗钱法)下的报告机构的义务的指南 [第 3 期,共 4 期]
在 SSM 制定的监管框架中,有专门针对公司内部秘书的简化和豁免规定。
豁免/简化
根据《指引》第 9.9 条,公司秘书受雇处理公司/公司集团的秘书职能的申请
- a) 受雇于公司处理公司/公司集团秘书职能的公司秘书,被视为负责监察 主任的职责。
- b) 第1 至 9.7 款不适用于此类公司秘书。但是,公司秘书至少应采用本政策文件作为其政策和程序。
- c) 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秘书仍须遵守 BNM 或 SSM 规定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合规计划要求。
基于风险的方法的应用
风险控制和缓解
公司秘书/秘书事务所必须
– 制定管理和降低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风险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 监督其执行情况;
– 针对 BNM 或 SSM 规定的较高风险采取强化措施;以及
– 进行独立的控制测试。
敬请期待即将发布的时事通讯,我们将与您分享更多有关公司秘书作为《反洗钱法》下的报告机构的义务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