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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 综合电子发票[第 2 期,共 2 期]

综合电子发票[第 2 期,共 2 期]

需要个别电子发票的交易

尽管合并电子发票提供了灵活性,但有些活动仍要求为每笔交易开具单独的电子发票。在这些情况下,不允许合并,供应商必须遵守每笔交易的电子发票要求。这可确保特定行业和交易类型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要求为每笔交易开具电子发票的行业活动或交易如下:

No.

行业/活动

不允许合并电子发票的活动/交易类型

1

汽车

出售任何机动车辆(包括拖车)

2

航空

-机票销售

-私人包机

3

奢侈品和珠宝

详细信息稍后公布(合并电子发票签发暂停;除非买方另有要求,否则允许)

4

建筑

2007 年所得税(建筑合同)条例界定的建筑承包商

5

建筑材料批发商和零售商

销售建筑材料,不论数量多少(根据 1994 年马来西亚工业法附则四的定义)

6

特许博彩和游戏

向所有博彩和游戏活动的赢家支付款项(赌场和游戏机的付款在另行通知之前免于电子发票)。

7

支付给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的款项

支付给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的款项(根据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83A(4)条的定义)

结论

虽然合并电子发票为许多企业提供了简化的流程,但有些行业和交易类型需要开具单独的电子发票,以保持合规性、透明度和准确性。通过遵守这些特定要求,企业可确保其发票开具实践符合法律标准,并支持其财务报告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