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D 就 FSIE 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导
领土来源征税原则
1. 海外联营公司投资利润份额
根据权益会计法,对联营公司的投资最初按成本确认。然后调整账面金额,以确认投资者在联营公司利润或亏损中的份额,并在投资者的损益表中确认相应金额。在联营公司实际宣布将盈利作为股息之前,纳税人分享投资方确认的联营公司利润并不会使投资方赚取任何利润作为股息。
2. 与处置收益有关的费用扣除
为赚取应课税的 “处置收益“,任何直接成本一般都可扣税。不过,根据《税务条例》第 17(1)(c)条的规定,属于 “资本性质 “的间接成本仍不可扣税。
3. 赎回债券和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权益
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条例》,“处置收益 “指出售财产所得的任何收益或利润,而 “出售 “指以估价代价转让财产。赎回债券及转换可换股债券为股本权益不会被视为 “出售“,因此不属于 “出售收益“。然而,赎回价格与以折扣价发行的零评级债券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将是 “利息“。
4. 以海外实体股份形式收取来自外国的实物股息
某受保纳税人从其海外附属公司收取海外实体的股份作为非现金股息,然后将该等股份分派予其香港母公司。被投资实体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其中央管理及控制均在香港境外进行,而且在香港并无业务或员工。一般而言,以与香港没有经济关系的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形式发放的实物股息,不会被视为纳税人通过将股份带入香港而 “收到 “股息。
资料来源:https://www.ird.gov.hk/eng/faq/fsi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