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私营实体财务报告准则修订(HKFRS for PE)
在香港,无公众责任的实体可选择采用香港私营实体财务报告准则(HKFRS for PE)编制财务报表,该准则等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的国际中小型实体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香港私营实体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基于完整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制定,但进行了简化处理,以反映财务报表使用者所需信息及私营实体可用的资源。私营实体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免除了私营实体应用完整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义务,从而减轻了不符合应用成本为基础、本地制定的中小型实体财务报告框架和财务报告准则的合格私营实体的报告负担。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草案
2022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征求意见稿,提议修订《中小实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旨在简化该准则的同时,反映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内容。主要提案包括使准则中的某些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保持一致。本院就此向IASB提交了意见函。经多轮反馈审议后,IASB于2025年2月发布了《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三版。本会注意到修订标准已采纳我方意见。经完成必要程序后,本会于2025年4月发布修订版《香港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等同于《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三版。
主要变更
《香港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修订范围广泛,几乎涵盖准则所有章节。修订清单详见修订版准则导言部分。本文重点阐述主要修订内容,详见下页概述。欲了解这些重大修订对当前适用现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本地实体的影响,请参阅本会刊物《2025修订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本地实体的主要影响》。
修订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中未作修改的关键领域
尽管准则修订范围广泛,但仍有若干领域保留了现行要求或未作修改。这些领域包括:
- 第2节“概念与普遍原则”中“不合理的成本或努力”的概念
- 第9节“综合及单独财务报表”中关于投资者持有被投资方多数表决权即构成控制的可反驳推定。
- 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时采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此外,本次修订中第20节“租赁”未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对齐。未来是否对齐将取决于企业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实践经验积累情况。
生效日期与过渡安排
修订后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PE)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实体须追溯应用修订后准则中的新增及修订要求。但采用特定修订条款的实体可获得追溯应用的豁免。
实体现应采取哪些行动?
修订内容全面,将影响目前采用现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实体。影响范围涵盖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变更,以及财务报表中新增披露事项。编制者应仔细研读修订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原文,理解修订内容,并结合实体具体情况评估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例如,修订后的第23章《与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可能导致部分实体在采用新五步法模型处理客户交易时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此外,修订后的第11章《金融工具》新增披露要求(如金融资产的账龄分析与金融负债的到期分析)需企业收集额外信息。因此编制者应评估是否需要调整系统、流程及控制措施以满足新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