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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本地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公司注册申报规定

本地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公司注册申报规定

根据《公司条例》,每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本地有限公司必须及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法定报表。未能或逾期遞交申報表,即屬違反《公司條例》的有關條文。公司的每名责任人,包括董事、公司秘书、经理及授权代表,均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判违例罚款。

以下指定表格是公司成立后必须递交的主要法定报表:公司注册表

指定表格

重要说明

NAR1 (年度报表)

对于私营公司:

– 在公司周年日后 42 天内递交,并缴付年度注册费

– 如逾期交付,须缴付较高的注册费(由港币 870 元至港币 3,480 元不等)

NR1 (注册办事处地址变更通知书)

– 在变更后 15 天内递交

– 每家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以接收所有通知和通讯

ND2A(公司秘书及董事变更通知)(任命/终止)

– 在任命/委任后 15 天内递交

– 每家公司必须任命至少一名自然人为董事和一名公司秘书(不能为同一人)

ND2B (公司秘书及董事详细资料变更通知书)

– 在变更详情后 15 天内递交

– 只写明新的具体内容和变更生效日期

NSC1 (退还份额)

– 配股后 1 个月内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