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37 章)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主要特点、管治和法律问题:
有限合伙基金是一种注册计划,其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对冲基金、房地产、基础设施、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只是它的几个用途。它至少有两个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LP)和一个普通合伙人(GP)。合伙人可自由签订合同。截至目前,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不支持内部基金再拆分。
遵守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重要规定
– 基金必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并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设立。
– 基金必须提交年度申报表,并在公司注册处注册。
– 必须提名一名本地审计师。
– 必须遵守适当的记录保存和资产保管机制。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好处
– 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可享受 “统一免税”。
– 为小合伙人提供安全港措施
– 允许使用 “一人基金”,并提供公平公正的披露框架
– 对合伙人的出资不征收资本税。在转让、退出或出资 LPF 持股时,不征收印花税。
– 操作适应性强,合伙人合同自由
– 使基金所在地与其商业内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