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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外国来源收入豁免

Hong Kong - Foreign-Sourced Income

外国来源收入豁免

地域性税收来源原则

  1. 经济实质要求

香港会继续奉行属地来源的课税原则,而利润来源的厘定,亦不会因金融稳定基金制度下引入的“经济实质规定”而受到影响。换句话说,范围内纳税人只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仍然可以提出离岸索赔并免税,利润来源和遵守经济实质要求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单独考虑的。

覆盖的收入

  1. 出售香港以外的股权而蒙受亏损的税务处理

如受保纳税人因出售在香港以外的股本权益而蒙受损失(“出售股本权益损失”),如纳税人未能符合经济实质规定及豁免参与的条件,“股权出售损失”可用于抵销纳税人在香港收到出售收益的评税基期内,从指定外国来源入息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未如此抵销的亏损,可结转,并在其后的课税年度,抵销纳税人从指定外国来源入息所得的应评税利润。

  1. 具有资本性质的外资处置收益

所有出售所得,无论其性质是资本还是收入,都将属于FSIE制度的管辖范围。

合规要求

  1. 将收到指明的外国来源入息通知税务局

纳税人如在香港收到任何不获豁免的指明外国来源入息,须在该入息在香港收到的课税年度(“收到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的4个月内通知应课税事项。如税务局已发出该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纳税人须在报税表内提供所收入息的详情,无须另行书面通知。

  1. 纳税人申请预裁定

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8A条,申请预先裁定其所涵盖的入息是否获豁免缴税。

为确保税务上的确定性及减轻遵守规定的负担,税务局鼓励纳税人向税务局局长申请预先裁定其是否符合《税务条例》第15K条所订明的金融服务电子化制度的经济实质规定。申请最多可涵盖5年的评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