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缴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符合资格人士
- 若您的业务平均每月销售额或收入不超过下列限额,可申请免缴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主要从销售服务中获得利润的企业 | 1万港币 |
对于其他企业 | 3万港币 |
- 对于现有企业,上述平均月销售额或收入应为申请前6个月的月均值。对于新企业,则应为开业后首6个月的预计平均值。
-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或须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以及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均不得获豁免。
- 若同一业主或合伙人同时经营两项或以上业务,则所有相关业务均无权享受豁免。具体示例如下:
(a) 若A先生同时经营两项个体经营业务X和Y,则X和Y均无权享受豁免。
(b) 倘A先生与B先生同时经营合伙企业C及D,则C与D均无权享有豁免。
(c) 倘A先生与B先生经营合伙企业E,同时A先生与C先生经营另一合伙企业F,则E与F不被视为由同一人经营。
(d) 若A先生经营个体独资企业G,同时A先生与B先生共同经营合伙企业H,则G与H不被视为由同一人经营。
如何申请
- 申请须使用指定表格——“表格3”。您可亲身递交或邮寄申请。为确保收到的申请真实有效,恕不接受传真提交。
- 亦可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br)提交申请。详情请参阅GovHK网站。
- 请参阅《商业登记目的》及《个人资料私隐》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