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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 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材料和供应品可免税

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材料和供应品可免税

海关总署表示,经财政部第39/2018/TT-BTC号公告第48条第1款修改补充的第38/2015/TT-BTC号公告第7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进口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在原材料被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雇请加工部分工序的情况下,以及在出口生产类型项下申报登记的情况下的海关手续。

因此,在生产过程中由其他组织或个人加工部分工序的情况下,进口用于出口生产的原材料和供应品的组织或个人负责通知再加工合同,并在向再加工合作伙伴交付原材料和供应品之前,必须按规定保存与交付原材料、供应品和产品有关的文件。

按出口生产类型管理的出口产品包括:按出口生产类型由所有进口原材料和供应品生产的产品;按出口生产类型由进口原材料和供应品生产的产品;按商业进口类型由进口原材料和供应品生产的产品;原产于国内的原材料和供应品;按商业进口类型由所有进口原材料和供应品生产的产品。在进口税收政策方面,海关总署在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第 7 条第 16 款和第 134/2016/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2 款的指导下,修订并补充了第 18/2021/ND-CP 号法令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原材料、供应品和零部件免税。确定免税商品的依据根据第 134/2016/ND-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12 款的规定执行,第 18/2021/ND-CP 号政府法令第 6 条第 1 款对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