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最多可持有海上风电项目 95% 的资本
在指导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的电力法的第 58/2025/ND-CP 号法令中,政府详细规定了越南全国海上风电开发的条件和激励措施。
因此,政府允许外国企业投资和竞标海上风电项目,条件是它们在越南或国外至少开发过一个类似项目。外国企业可直接投资或认缴至少 15%的投资总额,其中股本至少占认缴资本的 20%。
如果不出资,企业必须具有项目管理、设计或施工经验。对于合资企业,经验按成员总数计算。外国投资者还必须承诺使用国内人力资源、商品和服务,确保价格、质量和进度方面的竞争。越南的海上风电项目必须有一家国内企业参与,至少占特许资本的 5%。该企业必须拥有 50%或以上的国有资本或 100%的国有资本,并在越南或国外开发过至少一个可运营的能源项目。
此外,海上风电项目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享受规定的机制和政策:在 2031 年前由主管当局决定或批准投资政策;对于向国家系统供电的项目,必须在电力规划批准的 6000 兆瓦范围内。海上风电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免征海域使用金,最长不超过 3 年;今后 12 年减半征收海域使用金;自开工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金和土地租金,最长不超过 3 年,期满后按投资和土地法律规定执行。
除非另有约定,向国家电网售电的项目在本金偿还期(不超过 15 年)内可保证获得至少 80% 的合同发电量。如果由于项目失误、负荷需求或电力系统状况导致项目无法履行承诺,则不适用该机制。激励期结束后,项目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机制执行。2030 年后由主管部门批准投资的项目将享受批准时规定的激励措施。
工贸部表示,到 2030 年,这仍将是一个建设投资成本较高的电源。根据初步计划,工贸部计划到 2030 年开发约 6000 兆瓦的海上风电。因此,工贸部调整了第八期电力计划,在 2030 年之后开发这一电源,到 2035 年达到约 17000 兆瓦,比旧计划晚 5 年。取而代之的是,到 2030 年,越南将发展陆上和近海风电,总装机容量约为 27791-34667 兆瓦,比已批准的计划增加 3949-5321 兆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