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须知:未休年假须按平均薪资支付,可延至1年内补休
依据《台湾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雇主须按员工服务年资提供年假。法定最低休假天数如下:
- 6个月至未满1年:3天
- 1年至未满2年:7天
- 2年至未满3年:10天
- 3年至未满5年:每年14天
- 5年至未满10年:每年15天
- 10年以上:每年增加1天,上限30天
根据法律规定,当雇佣关系终止时,雇主必须根据员工平均工资补偿其未使用的年假。无论员工是否自愿辞职,雇主均须履行此项义务。雇主应依据员工的“入职日期”和“连续工作天数”计算未休年假。
该款项应在合同终止时支付,但也可在公司常规发薪日结算。例如,若每月5日发薪,员工于2月20日离职且有6天未休年假,雇主须在离职日或最迟3月5日前支付这6天的薪资。
对于在职员工,若财政年度结束时仍有未休年假,经雇主与员工双方同意可顺延使用期限,但最长仅限一年。超过一年延期后不得再予顺延。若延期期满后仍未休完,雇主须支付剩余天数的补偿金。
例如:员工A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至2025年3月10日累计15天休假仅使用10天,经双方同意可将剩余5天延至2026年3月10日。但若届时仍未休完,雇主必须以工资形式补偿剩余天数,且不得再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