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发票限额的企业必须进行税务登记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规定,企业主在开始经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而擅自经营,月销售额达到开具统一发票的起征点(目前为 20 万元),且被发现未向他人开具证明或未取得购货凭证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该局解释说,未在经营前办理税务登记且月销售额超过统一发票起征点的企业主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 44 条和《增值和非增值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 45 条和第 51 条第 1 款第 1 项的规定。根据相关法规之一,他们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至于未按规定取得购货凭证,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44 条进行处罚。
该局提供了一个例子: A 先生在一年内首次因未办理税务登记而被抓获。他从 B 公司购买了总额为 200 万的货物,但未取得适当的购货凭证,销售时也未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他还少报了 400 万的销售额。经查,除应补缴 20 万税款外,还依据《营业税法》第 45 条、第 51 条和《税收征管法》第 44 条对其进行了处罚。对未按规定为 200 万采购额开具采购证明的行为,处以总金额 2% 的罚款。
该局特别提醒企业主,必须在开业前完成税务登记。此外,销售过程中未开具统一发票或未取得正规进货凭证被视为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企业主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