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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营利性企业可将“分期缴纳税款”的利息列为费用!

营利性企业可将“分期缴纳税款”的利息列为费用!

营利性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可归类为经营成本,并作为费用处理。

根据《营利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十七项的规定,以下六种情况的利息支出可以列为费用:

  1. 补缴暂缴税产生的利息。
  2. 因支出、成本或损失超过最终纳税申报限额而被追加税款时产生的利息。
  3. 申请分期支付税款时增加的利息。
  4. 经行政补救程序确认必须缴纳附加税后产生的利息。
  5. 因自愿申报和缴纳漏缴税款而产生的利息。
  6. 税法规定的滞纳金利息。

 

但是,根据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处以滞纳金、罚款、滞纳金等涉税处罚,这些处罚不能作为费用或损失处理。营利性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注意这些规定,避免出现错误而导致额外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