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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网红营业税登记案例

网红营业税登记案例

2025年9月10日,台湾财政部颁布了《对经常在网上创建或分享内容的个人征收营业税的操作指南》(“网红税收规则”)。

例如,如果台湾的网红A在YouTube上提供表演服务,并在2025年10月获得新台币30万元的收入分享,则收入超过增值税登记门槛。A必须在当地税务局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在30万元的收入中,80%(24万元)来自国内观众,需缴纳台湾5%的增值税。A必须开具统一发票,并每两个月提交一次增值税申报表。其余20%(6万元)来自海外观众;由于使用地点在台湾以外,因此此部分适用零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免税。

另一个例子是,网红B在2025年10月的收入分成收入为7万元新台币。虽然仍需注册,但收入未达到20万元的发票开具门槛。乙方可申请免开发票,税务机关将按季度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被评估的纳税人不能适用零税率,所有收入——无论是来自国内还是海外观众——都要缴纳1%的增值税。

为帮助不熟悉新规定的网红者,提供了从2025年9月10日到2026年6月30日的宽限期,根据《增值税和非增值税营业税法》第45、51和52条以及《税收征收法》第44条规定的处罚应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