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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没收租赁押金的营业税

没收租赁押金的营业税

台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如果租户提前结束租约并没收押金,房东(如果是企业经营者)必须将该金额视为应税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这种被没收的押金被视为违约金,是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将其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并开具 GUI 和缴纳营业税。

即使是因违约而支付的款项,它仍被视为服务补偿,并适用相应的纳税义务。

例如,租赁办公场所的公司企业实体 A 与初创公司 B 于 2025 年 1 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协议,押金为新台币 60,000 元。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如果提前终止租约,A 公司将保留全部押金。

合同签订后,B 公司因业务扩张于同年4月搬迁了办公室。结果,A 公司收到了全部押金新台币60,000元。在这种情况下,60,000 新台币不应仅作为违约金处理,而必须确认为收入。因此,必须将此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开具G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