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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旧计划养老金供款

旧计划养老金供款

尽管新的养老金计划于2005年启动,它涵盖了工人退休后的大部分生活,但一些工人仍然享受旧的养老金计划。以下是两种养老金的比较。

新旧养老金制度的比较

主题

劳动标准法养老金制度

(旧计划养老金)

劳动年金法(新制度)

供款水平

工人每月工资的2%到15%将存入养老储备基金

雇主必须供款不少于雇员月薪的6%;

工人自愿向养老金账户缴纳最高6%的养老金

目标群体

受劳动基准法约束的工人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台湾公民;外国配偶;来自大陆、香港或澳门的配偶;

及外国永久居民)

领取养恤金的条件

工作年限满25年或者工作满15年

满55周岁或者工作满10年

满60周岁

年满60周岁,不论在职或退休;

如在60岁前死亡,家属遗属或指定受益人可提出申索

福利标准

[(1-15 年) x 2 个单位 + (第16年 – x 年) x 1 单位] ≤ 45 单位
1单位=一个月平均工资

退休金帐户的累积本金及应计股息

缴费工资)x (6%) x(12个月)x(工龄)+应计股息

物主身份

雇主

工作者

资料来源:劳动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