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跨境电子服务收入是否属于台湾来源收入
境外经营者在互联网上设立平台(网上虚拟商店),供境内外卖方和买方进行交易时,如交易一方为台湾地区的个人、公司、组织、机构或实体,向卖方和买方收取的报酬应确认为台湾来源收入。
举例如下:
– 国外公司 A 通过国外平台 B 向国内个人 C 出售电子服务,则平台 B 向卖方 A 或国内个人 C 收取的服务费视为 B 的台湾来源收入;
-境内公司 D 通过境外平台 F 向境外个人 E 销售电子服务,则平台 F 向境内公司 D 或境外个人 E 收取的服务费视为 F 的台湾来源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