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损失实际发生之原因不同,应取具之证明文件有别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如有(一)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债权逾期2年,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视为实际发生呆账损失,并应于发生当年度冲抵备抵呆账。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因发生呆账原因不同,于认列呆账损失时所应检附之证明文件亦有所区别,属债务人倒闭、逃匿者,应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属和解者,法院和解应检具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商业或工业会之和解应检具和解笔录;属破产宣告或依法重整者,应检具法院之裁定书;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者,应检具法院发给之债权凭证;属债务人依国外法令进行清算者,应检具依国外法令规定证明清算完结之证明文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构之证明文件;属债权逾期2年者,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之证明文件。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呆账损失400万元,其中已逾期2年无法收回之应收帐款计100万元,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8款规定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甲公司虽已寄发存证信函,惟并未取得送达证明,核与前开规定不符,予以剔除补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呆账损失,应留意呆账发生原因并取具符合规定之证明文件,以免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