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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台湾地区寄售商品开具政府统一发票的规定

Taiwan - New Requirements for Government Uniform Invoices in Consignment Sales

台湾地区寄售商品开具政府统一发票的规定

当企业委托销售货物时,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必须根据台湾统一发票使用管理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开具政府统一发票(“GUI”)。

发货人必须在货物交付时根据合同价格开具 GUI,并标明 “委托销售 “字样,提供给收货人作为进项税凭证。收货人在销售货物时,必须根据商定的价格向买方开具 GUI,并注明 “委托代销”。此外,在合同规定的结算期内(不超过两个月),收货人必须为所赚取的佣金开具单独的发票,并附上详细列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日期和发票号码的结算单。

税务局举例说明如下:

A 公司以每件新台币 210 元的价格向 B 公司委托销售 5,000 件 A 产品,每月佣金为 10%(含增值税)。交货时,A 公司向 B 公司开具 1,050,000 新台币的发票。如果 B 公司销售了 1,000 件产品,则必须开具 21,000 新台币的佣金发票,并向 A 公司提供结算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