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over VCC (Varibale Capital Companies) Fund Setup in Singapore NOW!

< 1 minute

台湾 – 关于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重要通知

关于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重要通知

根据增值和非增值营业税法(以下简称 “营业税法”)第 15 条第 2 款后半部分的规定,经营单位因购货退回或免税而追回的营业税税额,应从发生购货退回或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中抵扣。

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的营业税也被视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企业实体可合法申报并从销项税中抵扣这一金额。但是,如果企业实体后来收到海关退还的多付进口货物营业税,则该退税被视为进项税的减少。这在性质上类似于因退货或补贴而收回的营业税。

因此,从 2003 年 3 月起,如果企业实体已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并扣除销项税,随后又收到海关退还的进口货物多缴营业税,则必须准备一份 “海关退还多缴营业税申报表”(由各地方税务局印制并提供给企业实体使用)。必须使用此表从退税当期(月)的进项税中扣除退税金额。

如果企业实体未申报上述退税,将根据营业税法第 51 条第 5 项进行处罚。

海关退还多缴营业税申报表应根据海关退税的时期(月份)进行申报。该表应区分 “采购和支出 ”与 “固定资产”,并将金额填入企业实体销售和纳税申报表(表 401 或表 403)中相应的 “退税和补贴 ”栏(字段代码 40、41 或 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