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在发生购货退货或折让的期间扣除进项税额
台湾财政部(MOF)已明确指出,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当期从销售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后,剩余的正数余额即为应纳税额。
若企业为其主要或辅助经营活动购买货物或服务,并已申报进项税额,但随后发生购货退货或折让并获得进项税额退还,则退还金额必须在发生该事件的同一期间从进项税额中扣除。未申报进项税额的减少将导致进项税额申报过高及营业税申报过低。
财政部进一步提醒,若企业已申报进项税额,但因采购退货或折让等原因未及时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可在相关机关调查前主动向国税局申报并补缴欠缴税款。根据《税法》第48-1条规定,企业可通过主动更正申报免除罚款,但逾期缴纳税款的利息仍可能适用。
例如,A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B公司购买机械设备,金额为新台币315,000元(含增值税新台币15,000元)。A公司在3月至4月的增值税申报期间申报了销售税抵扣。随后,A公司发现设备存在无法修复的缺陷,双方同意办理退货。2025年5月20日,公司A开具了金额为新台币300,000元(含增值税新台币15,000元)的“销售退货、购货撤销或抵减证明书”,并交付给公司B。公司A必须在5月至6月的增值税申报期间抵扣该笔新台币15,000元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