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电子发票 [第 1 期,共 2 期]
随着电子发票系统的引入,供应商必须为所有交易开具电子发票。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买方(如个人客户或特定企业)可能不需要电子发票作为支出证明。
为了简化供应商的合规手续并减轻双方的行政负担,马来西亚税务局(IRBM)允许供应商将与不需要电子发票的买家的交易合并为每月综合电子发票。该合并电子发票是供应商当月开具的所有发票和收据的汇总。根据交易量,在特定月份可提交多份合并电子发票。
对于不需要电子发票的买方,供应商将按照现行商业惯例开具普通收据。不过,这些收据不符合电子发票的条件,因此无需提交给 IRBM 验证。
供应商可按月将与此类买方的交易合并,并在当月结束后七(7)个日历日内向 IRBM 提交合并电子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该合并程序不适用于自行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情况除外:
– 与不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进行的交易。
– 向公众(包括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利息。
– 保险公司向不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支付的索赔、补偿或福利款项。
此外,某些类型的交易要求为提供的每项销售或服务开具电子发票,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不允许合并。
敬请期待即将发布的新闻通讯,我们将与您分享更多有关不允许开具合并电子发票的商业活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