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征税减免和信息交换安排
全面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适用于自2007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所得的入息,而在中国大陆(内地)适用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的任何应课税年度的入息。
特定情况下综合安排下居住身份的确定
根据《全面安排》,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如符合以下3项条件,可获豁免在内地缴税。这3个条件是:
- 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内地逗留的时间总计不超过183天;
- 报酬由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 薪酬不由雇主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承担。
若上述任一条件未得到满足,该报酬将在内地被征税。如薪酬亦须在香港课税,则根据《全面安排》在内地缴纳的税款可获减免。
香港居民以内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取得的董事费及其他类似款项须在内地课税。该等董事费用等在香港无须缴税。
《全面安排》下香港居民个人的涵义
《全面安排》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香港居民个人是指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个人,或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180天以上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课税年为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停留300天以上的个人。
香港居民根据《全面安排》在内地申领税务优惠
《全面安排》下的税收优惠应直接在内地申请。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根据《全面安排》申请税务优惠的居民身份证明时,申请人无需附上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局长声明》的推荐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