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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香港服务提供者索取税务文件副本的要求

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的首份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经济技术合作四大领域。

凡符合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自然人”及”法人”均可享受内地提供的优惠待遇。一般而言,”法人”指根据香港适用法律正式成立或组建的任何法律实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等,且已在香港开展实质性业务经营。”自然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香港服务提供者须向工业贸易署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书》方可享受CEPA优惠待遇。根据工业贸易署要求,申请时须提交以下商业登记及税务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 由指定专业人士或商业登记处核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
  • 由商业登记处签发的经核证商业登记信息摘录;
  • 向税务局提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副本及税务局签发的最近年度评估通知书,均须经指定专业人士核证;
  • 经指定专业人士核证的最新雇主薪酬及退休金申报表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