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经营不满一年的营利事业所得
如果您的企业经营不满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在计算所得和应纳税额时适用特殊的税务规定。以下是如何根据台湾所得税法对所得进行年度化和适当调整。
根据所得税法第 40 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65 条的规定,如果营利事业的经营期不足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由于成立、停业或关闭),其所得应按年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根据实际经营月数按比例调整应纳税额(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因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勒令清算或停业的收入。
举例说明:
A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成立,并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结账,经营期为 6 个月。在此期间,公司获得净收入新台币 600,000 元。在计算税款时,收入按年计算为新台币 1,200,000 元,年税额为新台币 240,000 元。然后再按 6 个月的比例进行调整,最终应纳税额为 12 万新台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