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样品广告费用申报的主要合规要求
台北市国家税务局已向营利性企业发出提醒,要求其正确申报与免费产品样品相关的广告费用。要符合可抵扣费用的条件,企业必须符合《营利性企业所得税审计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要求。
根据第78条,当企业为分销目的购买物品或样品时,必须获得统一发票或总收据等官方证明文件。如果样品或赠品是企业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公司必须在会计账簿中记录项目名称、数量和成本。此外,企业还必须向收件人收取收据,注明样品名称和数量,然后才能将此类费用确认为广告费用。
税务局以一个真实案例说明了这一点:一家公司在2023年的所得税申报中报告了200万元新台币的广告费用,声称这是提供给客户的产品样品的金额。然而,该公司只能提供内部装运记录,无法获得收件人签发的收据,其中列出了样品的详细信息。由于这不符合监管要求,200万元被禁止,导致额外增加了40万元的税款。
该局敦促企业在分发样本时保持完整准确的文件。适当的合规不仅可以确保税收减免,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调整、罚款或补充税务评估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