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以公司名义提交税务复议申请
在台湾地区,当企业对税务核定结果存有异议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提交有效的复议申请。台北国税局近日重申,企业必须以公司法定名称提交税务申诉,而非以代表人的个人名义。
法人实体与个人代表的区别
公司代表虽有权代表企业行事,但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税务决定提出异议的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作为申请人,而非代表个人。
若申诉主体名称错误,无论案件本身是否成立,上诉申请都将立即被驳回。
真实案例:代价高昂的失误
甲公司在2024年5月至6月期间的增值税申报中少报销售额逾100万新台币。税务局据此追缴增值税5万新台币并处以2万新台币罚款。收到追缴通知后,该公司代表A先生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提交了申诉。
税务局要求更正——需以公司名义重新提交申请并加盖正式公司章。A公司未能及时补正材料,致使复议申请因程序不合规被驳回。
重要提醒:遵循程序以保障权益
本案体现一项重要原则:”程序不合规则不作实质审查”。即使主张合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仍可能导致企业丧失上诉权利。
企业最终建议
- 税务复议申请务必以公司名义提交
- 附上所需公司印章及签名
- 切勿以代理人个人名义作为申请人。
- 如有疑问,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
规范合规可保障企业权益,确保申诉获得受理。
台湾地区联络方式:
台北国税局 法律事务科
电话:(02) 2311-3711 转 2025






